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机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其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进行量化记分,并采取约谈、公示、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等措施的行为。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记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单位和人员违规量化记分
第五条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具体记分分值见附表1、3、5、7、11、14。
第六条 对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具体记分分值见附表2、4、6、8、9、10、12、13。
第三章 量化记分的统计
第七条 一个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80分;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总分值分别为5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八条 在每次检查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
第九条 实施记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质量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记分。
第四章 量化记分的执行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安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记分的执行。
第十一条 记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质量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执行。执行记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记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在执行记分时,执行人员应对违规事实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二条 实施记分后,执行记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记分单位(人员)发出《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记分单位(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记分原因、记分分值、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记分人(或代表)签收。
第十三条 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记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记分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第十四条 如对记分有异议的,被记分单位(人员)可在送达记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记分的机构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记分或记分依据不足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纠正,相应记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单位(人员)和执行记分的机构。
第五章 量化记分的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达到60分的,或该单位在省内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达到40分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
第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80分或该单位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达到50分以上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政务网站或省、市级新闻媒体平台公示其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其记分情况,并对其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组织调查,依据调查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外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达到40分的, 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安监机构对其进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一项目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达到40分或在所属项目的平均记分值达到30分以上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第十八条 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外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50分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一项目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50分的或在所属项目的平均记分值达到40分以上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政务网站或省、市级新闻媒体平台公示其姓名、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其记分情况。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执业资格、从业条件、履职情况等组织调查,依据调查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质安监机构在实施量化记分过程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即时取证,并将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记分记录,可依法依规作为相关部门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参考。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季度公布全省记分统计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记分记录分值较高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严格监管。
第六章 量化记分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施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量化记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量安全动态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质〔200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记分条文代码含义:
JS——建设单位
JSXM——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KC——勘察单位
KCXM——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SJ——设计单位
SJXM——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SG——施工企业
SGZY——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SGXM——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SGZZ——施工企业项目专职安全员
JL——监理企业
JLZJ——总监理工程师
JLZY——专业监理工程师
JC——检测单位
附表11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监理企业)
编号:(地区号)JL-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许可证号:
单 位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你单位存在下列“√”选条文所述问题,总共被记 分。
如对记分有异议,须在被记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
被记分单位签收:
执行记分人签名:
执行记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分值
|
条文
代码
|
条 文 内 容
|
√选
|
|
10
|
JL10-1
|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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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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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L10-2
|
未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总监、专业监理及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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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10-3
|
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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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L10-4
|
未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安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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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JL5-1
|
综合
|
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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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L5-2
|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未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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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L5-3
|
对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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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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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5-4
|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未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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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L5-5
|
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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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L5-6
|
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质量安全监理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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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L5-7
|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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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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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L5-8
|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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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的
|
|
|
3
|
JL3-1
|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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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的;或对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未按照监理权限及时下达停工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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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L3-2
|
质量
|
未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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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L3-3
|
安全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
|
|
JL3-4
|
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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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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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总监理工程师)
编号:(地区号)JLZJ-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许可证号:
所
属 单位名称:
被 记 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你单位存在下列“√”选条文所述问题,总共被记 分。
如对记分有异议,须在被记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
被记分单位签收:
执行记分人签名:
执行记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分值
|
条文
代码
|
条 文 内 容
|
√选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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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J10-1
|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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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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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J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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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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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J10-3
|
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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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J10-4
|
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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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J10-5
|
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状况严重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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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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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J10-6
|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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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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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J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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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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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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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J5-1
|
综合
|
未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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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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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J5-2
|
未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资格,“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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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LZJ5-3
|
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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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J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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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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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J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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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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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J5-6
|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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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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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J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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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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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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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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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J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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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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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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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J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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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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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J3-3
|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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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监督检查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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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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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J1-1
|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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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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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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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
编号:(地区号)JLZY-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许可证号:
所
属 单位名称:
被 记 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你单位存在下列“√”选条文所述问题,总共被记 分。
如对记分有异议,须在被记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
被记分单位签收:
执行记分人签名:
执行记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分值
|
条文
代码
|
条 文 内 容
|
√选
|
|
10
|
JLZY10-1
|
综合
|
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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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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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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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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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状况严重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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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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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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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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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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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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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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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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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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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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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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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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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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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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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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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未及时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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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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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未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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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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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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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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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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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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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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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未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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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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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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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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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审核本专业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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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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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或对重大问题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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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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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或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未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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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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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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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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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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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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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3-8
|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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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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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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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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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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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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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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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本专业监理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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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1-3
|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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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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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ZY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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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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